如何夯实各级各部门脱贫攻坚责任
一、突出监督重点
要把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扶贫攻坚工作任务、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扶贫移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点。紧盯扶贫移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精准扶贫、干部工作作风、扶贫攻坚目标任务的完成、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等关键环节,坚持区域发展与精准扶贫“双轮驱动”,努力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推进基本公***服务均等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切实解决好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四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升”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强化监管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落实扶贫移民工作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落实好监督责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扶贫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区)扶贫移民局要落实1—2名工作人员协助纪检组对扶贫移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与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签订监管责任书,前移并压实监管责任。项目实施村要充分发挥村(居)纪检小组和群众监督小组的作用。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监督检查机制。驻村工作队队长和第一书记要组织对所驻村项目实施的监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严格“三个跟踪”
常态监管跟踪。要紧紧盯住每个年度的扶贫移民项目资金,增加监督检查的密度,县(区)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市扶贫移民局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开展监管问效。
问题整改跟踪。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区)扶贫移民局应及时敦促有关单位,全面落实自纠整改。对经多次督促仍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扣减年度考核分值。
绩效评估跟踪。对已经实施的项目建立好数据库,在1—3年内实行绩效评估跟踪,进行项目实施的效益分析和评估,对问题项目从严追责。
(二)坚持“四个公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资金使用要做到“民选、民评、民议、民管、民定”,完善群众“参与式”扶贫机制。真正做到“项目民选、标准民评、筹资民议、质量民管、验收民定”,切实搞好“四个公开”。
坚持评定公开。按照严格标准、群众参与、群众评定、群众监督的原则,对建卡贫困户的评定要做到群众票决和表决相结合。
坚持项目规划公开。坚持把规划落实到乡(镇)、到村、到户。项目实施规划由群众参与、讨论、决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坚持政策落实公开。对落实到贫困户的各类扶贫移民政策,要按照群众评定、公示公告、公正兑现的原则,对扶贫移民资金使用的内容、规模、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等全面公示。
坚持项目实施公开。对实施项目的过程,要按照群众决定、群众主体、群众监督、群众受益的原则,组成群众参与的监督小组,全程参与项目规划、实施、监督、验收。真正做到项目民选、标准民定、筹资民议、资金民管。
(三)建立“四本台账”
建立资金分配台账。对每年的财政专项(含本级财政预算)扶贫移民项目资金,要分别建立县(区)、乡(镇)、村分配台账,报市扶贫移民局备案。
建立项目监管责任台账。要将项目监管落实到责任人,层层传导压力,实行项目监管责任书备案制度,实行项目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终身追究制度,防止项目实施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及产业发展的短期行为。
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区)要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和责任人记录入档。
建立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台账。对已经实施的扶贫移民项目实行台账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备案制度,项目完工后,必须由县(区)财政局、扶贫移民局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项目检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人签字备案。
四、逗硬考核问责
市级将对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对县(区)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要严肃查处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款物等违纪违规行为,认真解决基层干部在扶贫移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方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贪污侵占、行贿受贿等问题,确保每分“救命钱”“造血钱”都真正用到贫困群众身上。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逗硬问责。
书面提醒。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别发出书面“提示函”、“督办函”和“建议函”,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警示约谈。根据不同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工作约谈,对资金使用管理混乱、出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约谈。
暂停拨付。对违规分配和使用项目资金,违反程序使用项目资金或者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要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通报批评。对通过书面提醒和约谈,工作仍然推进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点名书面通报,并扣减年度考核分值。
问责处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反应的违纪违规问题市、县(区)财政和扶贫移民部门组织联合调查处理;对违纪违规的案件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请各级纪委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