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在()有清晰界定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一、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4、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二、正当防卫限度把握:
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三、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4)“杀人”,包括刑法中的法律拟制,如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5) “抢劫”,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包括事后转化犯的情形;不包括“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情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权利人采取措施任可以挽回损失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权利人可以进行普通防卫。但是,由于不法侵害的高度紧迫性已经丧失,暴力对防卫人人身安全的高度威胁已经消除,所以不可进行特殊防卫,否则负防卫过当的责任。
(6)“强奸”,包括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情形;包括强迫卖淫罪中的强奸;不法侵害人必须使用暴力进行强奸,防卫人才可以进行特殊防卫。对于非暴力强奸不允许被害人实施特殊防卫权,如利用权势,胁迫被害人进行强奸,被害人不能行驶特殊防卫权。
(7)“绑架”,包括拐卖妇女、儿童中的绑架,即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