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法律上和父母断绝关系
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断绝。强列要求断绝亲子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协调。如果是继父继母权可以断绝父子关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后,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如何法律上与父母断绝亲子关系
法律上不能断绝亲生父子关系,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和父母断绝关系需要什么程序
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于自然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法律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没有办法解除的,也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签订了类似于解除血缘关系的协议,也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断绝关系协议书怎么写
家庭关系及财产协议书:甲方: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省XX市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XX乙方:X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XX。甲、乙双方系父子关系,现因性格不合及观念差异XX原因,父子感情破裂,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财产作出如下约定:本家庭协议一式六份,家庭成员各执一份。甲方:乙方:见证人:(签字)代书人:XX年XX月XX日。
和父母断绝法律关系如下:
1、断绝养父母关系。断绝养父母关系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办法解除;
2、断绝亲生父母关系。断绝亲生父母和子女关系的,不管出于何种考虑,都没有办法在法律上断绝父母子女的关系;
3、目前我国的法律并不承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因为父母子女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断绝亲子关系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1、自然血亲关系,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对于亲生父子关系,在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
2、对于亲生父子关系。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不过虽然血缘关系无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父亲对于子女的监护义务,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可以自动解除。如果已经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任何行为只要不触犯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预。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对于继父子关系。对于继父子关系,学理方面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可以断绝继父子关系;
4、对于养父子关系。对于养父子关系,在养父子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