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打学生耳光违反了哪些规定?
1.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2.《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拒不改的”,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确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出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胡子、撕扯嘴巴等。变相体罚是指以其他间接方式对学生进行身心惩罚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作业过多、在脸上写字、挖苦、辱骂、暴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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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举报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无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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