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非法改装怎么处罚
摩托车非法改装,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下列情况属于非法改装:
1、改变车身颜色,变更车辆发动机(不包括发动机类型)、车架。
2、改变发动机类型、改装车辆排气管,增加车辆后导流翼,增加车辆前探照灯。
3、国产车辆更换轮胎规格,加装车身大包围防护装置。
4、私自改装机动车。
摩托车非法改装的具体处罚如下:
1 、摩托车改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不扣分
( 1 )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 影响安全驾驶的;
( 2 ) 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 3 )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2 、擅自改变摩托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路行驶的, 一次扣1 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