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斌被判几年
一、被告人田文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田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田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田文波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9年3月29日止。被告人田斌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二被告人非法所得、投资及收益予以追缴;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等回报,予以追缴;本金尚未归还的集资参与人,所收到的回报应予折抵本金;向业务员等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佣金和提成,予以追缴;已借出的暂借款应追回。追回的赃款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