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大案所有犯罪人员都是怎么判决的?

判决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死刑,判处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判处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1、2011年10月5日上午,“华平号”和“玉兴8号” 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袭击。经证实,“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13人,已全部遇难。2011年10月10日,缅甸政府否认佤邦毒枭劫杀中国船员,并称泰国警方枪击中国船员。10月28日下午,泰国表示,嫌犯是隶属于泰国第三军区“帕莽”军营的9名士兵。2012年9月20日,惨案主犯糯康等人受审;11月6日,惨案一审宣判糯康被判死刑。2013年3月1日在云南昆明被依法执行死刑。

2、2012年11月6日下午两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6名被告人,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扎西卡死刑,判处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

3、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