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俄国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颁布的法律文件

十月革命胜利后颁布的《土地法令》的内容有五条:(1)立刻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不付任何赎金。

(2)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会的土地,连同所有耕畜、农具、农用建筑和一切附属物,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直到召开立宪会议时为止。

(3)任何毁坏被没收的即今后属于全民的财产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罪行,革命法庭应予惩处。保证在没收地主田庄时遵守最严格的秩序,确定达到多大面积的土地应予没收,编制全部没收财产的清册,并对转归人民所有的、土地上的产业,包括一切建筑物、工具、牲畜和储存产品等等,用革命手段严加保护。

(4)下附农民委托书是由《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消息报》编辑部根据242份地方农民委托书拟订的,公布于该报第88号(彼得格勒,1917年8月19日第88号),在立宪会议对伟大的土地改革作出最后决定以前,各地应该以这份委托书作为实行这一改革的指南(附《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8条)。

(5)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概不没收。

http://www.cuhk.edu.hk/ics/21c/supplem/essay/0208011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