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朝阳的死因鉴定

黎的家属与桂林兴安县公安局签订协议,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鉴定研究所做二次尸检鉴定。“死亡时间已有两个半月,我们再次解剖,占有的材料太有限。”法大法庭主任法医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常林回忆。尽管如此,他们得出了与桂林市公安局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的结论。

(一)、体表检查情况: 1、 被鉴定人黎朝阳体表损伤轻微,很多体表损伤呈对称性分布,见表2。腹部(脐上4CM平面)见横行带状皮肤压痕。左腹外侧一处表皮剥落,右腹外侧一处表皮剥落;左臀上缘略呈横行条状皮肤擦伤,右臀上缘略呈横行条状皮肤擦伤;左腕背桡侧带状皮下出血痕,右腕背侧条状表皮剥脱;左腕桡侧皮肤片状擦挫伤,右腕近掌部桡侧皮肤片状擦挫伤;左大腿上段外侧横斜形条状表皮剥脱,右大腿上段外侧横斜形条状表皮剥脱;左膝关节前部散在点灶状擦挫伤,右膝关节下前侧两处不规则表皮剥脱;左踝关节后侧表皮剥脱,右小腿下段散在表皮剥脱。

2、 据询问笔录和尸检照片所示,被鉴定人黎朝阳死后原始典型尸斑未见,仅见双腋下、双窝及双脚底暗红色改变,不除外与死后血液坠积有关。

(二)主要组织病理学所见通过对被鉴定人黎朝阳进行病理学组织检查,见肺周围性肺细胞明显扩张,部份肺细胞壁断裂,肺明显淤血,伴灶性肺泡腔出血,其他器官淤血,被膜下、间质片状灶出血。上述表现为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的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

(三)死因分析被鉴定人黎朝阳体表损伤轻微,内部器官未分致死性机械性损伤;各组织器官未检出可导致死亡的原发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体内常规毒物检测阴性;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的死亡特征。结合委托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所显示的尸体体表损伤分布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注:以上内容摘自鉴定报告)

经过分析后,鉴定中心得出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黎朝阳尸检组织病理学改变符合窒息所致的死亡特征,结合其体表损伤和改变的分布特征,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

这个鉴定结论,推翻了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所作的“猝死”结论,原鉴定结论认为:“死者黎朝阳系猝死死亡,死亡原因较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症,死者生前在关押期间,思想极不稳定,经常情绪激动,大吵大闹,睡眠、饮食极不正常,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有诱发作用。”

黎朝阳不是被殴打而直接导致死亡的,也不是因自身疾病而死亡的,而是因体位受限造成的窒息死亡。鉴定报告没有直接说明黎朝阳体位是如何受限的,但是,从他的手脚和腹部上有“横行条状”、表皮剥脱等伤痕,及伤痕对称情况看,这个体位受限,会不会是“捆绑”而留下的呢?在身体被强行“捆绑”受到压迫情形下,那是会因体位受限而窒息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