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警衔划分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第1级:总警监,授予正部级警官(中华人民***和国公安部部长、国家安全部部长); 第2级:副总警监,授予副部级警官(公安部及国家安全部副部长、政治部主任、纪检书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部级的厅局长(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且兼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或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直辖市副市长的高级警官,依据该条件全国若干名);

第二等:警监(3级) 第3级:一级警监,正厅级(公安部部长助理、厅长而无兼任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党委常委或副职行政首长)、专业技术高级; 第4级:二级警监,正厅级、副厅级、专业技术高级; 第5级:三级警监,副厅级、正处级、专业技术高级;

第三等:警督(3级) 第6级:一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第7级:二级警督,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中级; 第8级:三级警督,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科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第四等:警司(3级) 第9级:一级警司,正科级、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第10级:二级警司,副科级、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中级、专业技术初级; 第11级:三级警司,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第五等:警员(2级) 第12级:一级警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初级; 第13级:二级警员,办事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哪些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

(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三十二条 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