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inson的QIM原则什么时候提出
1987年布朗和莱文森提出了礼貌行为理论的框架(Brown&Levinson’sFrameworkforpoliteness&univer sals)。根据他们的观点 ,礼貌语言策略 (PolitenessStrategies)与交谈者的面子有关 ,它们是在实施威胁面子行为 (FTA)时使用的 ,旨在维护交谈者的消极面子或增强他们的积极面子。随后的言语行为理论研究在一定程度上都受这一理论模式的影响 ,渗透到外语教学实践中就表现为很多教师特别强调某些语言现象的特定使用场合或特殊用法。
莱文森认为, 对会话含义的理解 和 推 导 可 以 依 据 三 条 际”(ostensive-inferential communication )的概念。
原则:数量原则(Q-principle )、信息原则(I-principle )和 方 式 “明示”和“推理”是交际过程的两个方 面 。
明 示 是 对 说原 则 (M-principle ),并 把 各 个 原 则 都 分 为 “ 说 话 人 准 则 ”和 话人而言的, 说话人通过某种使听话人 显 现 的 方 式 进 行 编“听话人推论”两个部分。
其中数量准则是最重要的。
莱文森 码,表达意图。
所谓“显现”,是指听话人能 明 了 说 话 人 所 作还规定, 当这三条原则发生矛盾的时候 , 它 们 的 运 用 次 序 的明示行为。
明示行为可以是语言的或者是是非语言的。
而是:数量先于方式,方式先于信息,即 Q>M>I 。
莱文森的三原 推理是对听话人而言的, 听话人凭说话 人 所 提 供 的 显 现 方则和格赖斯的四准则的不同在于研究的 侧 重 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