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特殊工种名录明细

劳动局公布的最新特殊工种目录如下:

1、电工作业:

包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或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焊接作业:

包含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

包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包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

包含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包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

包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

包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

包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

包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危险物品作业:

包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另外,特殊工种还包括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特殊工种对用人单位的性质也有要求,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马晶晶则认为,如今我国企业性质已发展为国有、集体、股份制、个体等多种形式,用工形式和职工身份同过去相比发生了极大变化,仍以单位性质作为基本条件,显然不符合现实需求。此外,目前流传的各种版本的特殊工种名录,“更多是非官方的整理,具体哪个工种属于特殊工种,需要根据相关文件去核实。”沈建峰对记者说,特殊工种的认定与生产工艺、生产技术等相关,涉及特殊劳动者的安全保护和社会保险负担平衡的问题。

他认为,在社会保险社会化的背景下,“需要《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制度配套。”比如,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