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天”视为一种和谐平衡的存在具体可以体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天地自然的和谐。中国传统哲学认为,宇宙是有秩序的,是一个有机结构,“阴阳两端,循环不已者,立天地之大义”。也就是说,自然界因五行相生相克而化育万物,因阴阳矛盾运动而达到平衡统一,从而构成了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宇宙“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和谐秩序,而这一和谐秩序的存在依据,就是天地演化运行的规律,即“天运”或称“天道”、“天理”。作为一个客观存在,它高高在上,笼罩和支配着包括人类社会在内的一切。同时,“天道”也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有目的、有意志的,是仁爱道德的,它主持着宇宙间的公正和道义。“化育万物”是天之“仁”;生息万物是天之“德”(所谓“天地之大德曰生”);五行运动达于阴阳平衡体现了天之“和”。也即,天是道德的天,和谐的天。

第二,“天人一体”。在人和天地自然的关系即“天人之际”的认识上,“物我一体”是中国古代各派思想的***同认识。其所谓的“一体”,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尽管人类有“万物之灵”之称,但就其作为自然万物之一而言,则包括在天地之内,“无所逃乎天地之间”,与自然界***同构成了这个世界;另一方面,人又是自然的产物,受自然的养育,在天地间生生息息:“故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董仲舒的“天人相类”理论说得更为具体,他说:“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人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天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生有喜怒哀乐之答,春秋冬夏之类也……天之副在乎人,人之性情由天者矣”。即,无论人的身体构造还是感情意识,皆是“天人一体,以类相应”:“天有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副。以类合之,天人一也”。正因为“天人同类”,天有什么,人也有什么,人有什么,天也有什么,人可以说是天的副本。所以,天人两个世界本质上不是分离的,而是“天人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