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使用美国总统的肖像做广告是否违法?

违法。

例如:模仿克林顿做广告违法吗?

近来,一则在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频频播放的美容产品广告吸引了消费者的眼球。广告画面中,一位老总模样的人士向“克林顿”和“希拉里”推荐美国联邦再清椿面部智能修复系统。“克林顿”非常感兴趣,还露出了他特有的噘着嘴的微笑。最后他拿着这套产品向人们挥手致意,登上了飞机……“克林顿做广告了?”不少观众首先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待在疑惑中定睛反复看时方才明白:广告中的人物原来不是那位上届美国总统,而是一个与克林顿像极了的人,画面中标明了广告中的人叫“吉米”。于是,观众下一步的关注点便顺理成章地移向了广告内容——是什么产品与大家开了一个玩笑?名人的广告效应就这样出来了……

如果仅从商业的角度来讲,这实在是一次成功的广告策划——创意奇特,极富效应。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则广告是否违法呢?

模仿他人形象做广告是否违反广告法的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做广告的时候,广告制作者的主观意图是什么:再一个是广告发布之后,广告的受众是怎么认为的,从这两个角度分析问题才能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从这则广告看,它选择的演员酷似克林顿,而且与其同行的女士酷似希拉里,演员的穿着、打扮、行为举止都像克林顿,而且还露出克林顿特有的噘嘴一笑。这些特征构成广告的核心内容,可见广告制作者的意图就是刻意用一个人模仿克林顿,而且足以使受众误认为这个人就是克林顿,这是从广告制作者的主观方面的角度分析出的结论。再从广告受众的角度来看,相信绝大多数人一看到这则广告就会马上联想到克林顿,而且会认为广告上的人就是克林顿。这则广告虽然在演员旁边打了个“吉米”字样,但是,仅凭这两个字难以淡化受众的主观认识,而且根据整个广告的前后情节,由不得你不信。从以上分析来看,可以认定这则广告在客观上使用了克林顿的名义或者形象,当然也就违反了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