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有道德行为规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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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培养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部发〔200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公务员不仅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应当认真遵守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二章政治坚定、忠于国家第五条公务员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学习计划的安排参加理论学习的;

(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发表虚假言论的;

(3)缺乏政治责任感,不能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第三章勤政创新为民第六条公务员应当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应该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压制群众批评,打击报复群众的;

(二)故意扣压群众来信,向举报人泄露举报情况的;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

(四)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的;

(五)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的。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勤于思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思想僵化,墨守成规,所承担的工作在同类比较中不断下降;

(二)不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创新活动;

(三)不支持创新工作,甚至制造障碍。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坚持学习政策理论、业务知识,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工作技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的;

(二)逃避单位组织的业务考试,达不到规定的业务水平的;

(三)不具备岗位规定的知识和技能,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一年内不能打开工作局面的。第四章服从大局、团结协作第九条公务员应当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决议、决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执行时间要求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未在规定时间内传达贯彻的;

(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没有得到正确执行的。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作出的决定,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同时向主管领导或者上级反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的;

(2)变相消极抵抗;

(三)公开或私下搞另一套。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任免和工作调动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个人的人事安排中,向组织谈条件、讨价还价;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不按要求移交工作的。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说话不负责任,在背后对上级、同级、下级进行不客观的评论;

(二)捏造事实,诬告领导、同事等人的;

(三)不接受上级和同事的批评,坚持工作中的错误做法;

(四)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五)不能主动配合他人工作,推诿、扯皮或暗中破坏的;

(六)其他有损集体团结和利益的活动。第五章忠于职守注重效率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牢固树立责任和服务理念,忠于职守,努力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不坚守岗位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的;

(四)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和故意拖延的;

(五)无视委托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认真负责,按时办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基层单位或个人的请示、报告,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未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的;

(二)对基层单位或个人不符合要求的请示、报告,不一次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的;

(三)不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问题,不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答复或回复的。第六章依法办事、清正廉洁第十五条公务员必须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克己奉公,廉洁奉公,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或者挪用公款归个人或者亲友使用的;

(二)以口头、信函等形式。,要求为亲属办理个体或私营企业在办理许可证(照)、场地、贷款、供应、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研究涉及个人奖惩、职务调整等事项时,直接或者指使、暗示他人间接干预的。;

(四)在研究回避关系人员的人事安排和职责权限范围内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时,以任何形式参与有关调查、讨论和考核。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此类事项的调查、审查时,通过信函、照会、电话等方式妨碍或者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的。

第十六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关于接受礼品的规定,认真执行礼品登记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用公款发放和赠送贵重礼品。

第十七条公务员应当认真执行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不得有下列行为:

(1)公款私用;

(二)到基层执行公务需要住宿时,索要或者接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招待;

(三)工作日中午违反规定饮酒的;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十八条公务员应严格执行制止用公款旅游娱乐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外出开会之机,用公款进行旅游活动的;

(二)用公款组织、参与或者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与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或通过企事业单位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四)以联谊、参观等各种名义用企事业单位的钱、物搞娱乐活动;

(五)利用和占用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物资为自己和亲属进行钓鱼、狩猎、旅游和双休日等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公务员应当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组织批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能的;

(二)用公交车接送幼儿入托和上学;

(三)其他公车私用。

第二十条公务员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有下列违反规定的行为:

(一)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二)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第七章遵守纪律和保守秘密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有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的;

(二)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

(三)在工作时间睡觉或者下棋、打扑克、打麻将、聊天、玩电脑游戏、炒股的;

(4)办公室物品摆放混乱,卫生差。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声誉和利益,维护公务员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有损国家尊严和人格、与国家外交政策不符的言论的;

(二)提供不应当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

(四)冒领外事活动经费的;

(5)在国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逃避审批,组织或参与因公出国(境)旅游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国(境)外停留的;

(三)踏足国(境)外色情场所,观看色情影视表演,购买和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应当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出借、摘抄、记录、复制国家秘密文件或者将这些文件、副本带出办公室的;

(二)未经批准,以个人或者单位名义,在新闻采访或者发表稿件中引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在公共场所和家庭成员、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擅自处理应当移交销毁的秘密文件的;

(五)丢失或者被盗的秘密电文、资料不及时报告的;

(六)泄露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的秘密;

(七)不按照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使用计算机的。第八章诚实守信和良好品行第二十五条公务员应当经常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生活严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模范作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播淫秽影视作品、书刊,拨打淫秽电话;

(二)在公共娱乐、服务等场所接受异性色情按摩的;

(三)组织、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四)婚丧嫁娶铺张浪费的;

(五)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者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

(七)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八)不遵守社区管理规定,影响和阻挠社区正常管理的;

(九)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应当忠诚老实,清正廉洁,说真话,办实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上级报告或者向下级通报公务时,故意夸大或者缩小统计数字,编造虚假信息,欺骗上级和群众的;

(二)以伪造档案、证件等手段为个人骗取职务、荣誉或者学历的;

(三)在接受组织调查、取证、询问时捏造事实、提供伪证的。

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得体,整洁大方,形象端庄。

其中,男性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长发(指覆盖耳朵、眉毛、普通衬衫领子的头发)、胡须、染发等。;

(2)穿背心短裤、拖鞋和光脚鞋;

女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奇怪的头发、长指甲、涂上鲜艳的指甲、彩色头发和醒目的纹身等。;

(二)佩戴有碍观瞻的超大号耀眼耳环、脚链等首饰;

(3)穿低胸、露背、露脐的衬衫、拖鞋、短裙、短裤等有损形象的奇装异服。

按规定配备标志制服的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相关公务时,不要求穿有标志的服装;

(2)标志服装不整洁、不规则;

(3)穿着有标志的衣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第二十八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文明、礼貌、大方,提倡讲普通话。不得有下列行为:

(1)语言冷淡粗暴,不耐烦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破口大骂或训斥对方;

(2)接电话时不要使用礼貌用语,在对方说完之前挂断电话;

(3)行为不端、庸俗傲慢;

(四)饮酒寻衅滋事,扰乱工作或公共秩序的。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准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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