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诊所开业条件
备案诊所开业条件如下:
1、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职业年限有三年;
2、规定备案中医诊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的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
4、举办中医诊所应保证消防安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5、中医诊所的负责人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诊所,又名诊疗所、医疗所、卫生所、医疗室。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类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
(三)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
(四)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