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如何惩处强奸罪(组图)性犯罪
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和奸罪、居丧奸罪一说,到了唐代出现了“强奸”、“轮 奸”罪名。其“犯罪行为”的轻重,依尊卑、亲等来区别。
在唐确立了“强奸罪”,并施以制裁后,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
后周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
元朝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有了“强奸幼女罪”。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者,女不坐。“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另,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
明朝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幼女”的年龄标准提高两岁,定在十二岁。另,夫殴妻致死者,绞,以下情况别论,夫有殴骂妻妾,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夫殴妻,非斫伤(用刀斧砍)勿论。
清朝处罚在违反意愿的背景下的单方强行性行为,制裁也不含糊,沿用明律,但“夫殴死有罪妻妾不为罪”一条也被继承,对妻因与夫口角而妻自缢,如无伤痕,不予追究。另外,中国古代律例还对受到性侵害的女性在“族礼”和社会地位上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