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五环之歌》是对《牡丹之歌》的侵权,是怎么回事?

一首《五环之歌》让相声演员岳云鹏为观众所熟知,也带来了麻烦。岳云鹏与万达影视、新丽传媒、天津金狐文化,被众得文化公司以侵害《牡丹之歌》作品改编权为由告上法庭。

虽然本案终审驳回了众的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代表《五环之歌》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认定:《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被上诉人也未侵害《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

但是,除了改编权外,著作权还包括众多其他的版权权利,如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存在侵权,还需要另外做出司法认定。

另外,即使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不合理使用的情况,也需要另外进行认定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改编权的核心是改变了在先作品,创造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同时,经过改编后的作品与在先作品之间又必须具有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

该案中,《五环之歌》的歌词生动活泼,具有喜剧风格,歌词内容没有利用、参考《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两首歌的歌词立意和内容风格完全不同,没有任何关联性,《五环之歌》的歌词构成了一个全新的作品,并没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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