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怎么判定盗窃和遗失

一、盗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盗窃罪要满足主观上直接故意、客观上盗窃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等要件。

二、遗失:(1)遗忘物一般是指由于物主主观上的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但物主未完全忘记该地点,有可能立即返回原处寻找。此种情况下,财物未脱离物主的占有,仍处于物主可控制、可支配的范围。如果行为人在此种情况下,捡拾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了物主对该财物的占有,可能涉嫌盗窃罪。

(2)遗失物是指不基于物主的意思而偶然失去其占有的动产。因物主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如掉落在路途中的物品。在此种情况下,该物品已经脱离了物主的占有范围,不能再认定为盗窃罪的对象。

1、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

2、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至于所有人丧失对于物的占有的情况,则有种种不同。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种原因遗失;还有其他的情况,例如直接占有人将物遗丢失,对于间接占有人即所有人来讲,是为遗失物。再如,无行为能力的所有人将物抛弃,因他欠缺意思能力,就不成立所有权的抛弃。但是所有人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虑,将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隐秘的场所,这时所有人并没有丧失对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遗失物,如果因年长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则为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