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条件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3)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程序,具体如下:

1、申请和受理,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判决,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

宣告死亡需要以下证明材料:

(1)失踪报案的记录

(2)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失踪年限证明

(3)公安机关对这一事实的证明

(4)现场勘验报告

(5)能证明事实的其他证据。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