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出租车需要什么条件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并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经营旅游客运汽车的还应当有合格的乘务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旅游客运汽车驾驶员还必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大、中型客车驾驶工作;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期满5年以上;

(四)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扩展资料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车辆的,应当报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核准;变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备案;变更登记事项、停运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30天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缴销营运资格证件,并涂掉原营运车辆的车身装饰、拆除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公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二)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车身颜色、车身装饰和使用年限;

(三)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安全防护装置和计价器;

(四)按照规定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营运证,在车内规定位置张贴车辆收费标准,并具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旅游客运汽车在车内规定位置放置旅游准运证、旅游通行证等营运证件;在车内明显位置张贴旅游客运说明;

(六)车辆整洁。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