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3C货?
2001年4月,经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实施。对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取得相关证书并申请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生效。为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自2003年5月1日起,取消原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根据中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国民待遇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简称为“CCC”。强制性认证标志在我国实施后,将逐步取代原有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相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3C认证目录的132类19类产品,未取得3C标志不得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但鉴于生产、进口和经营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发布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以申请豁免3C认证。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1,科研试验需要进口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出口为目的进料或加工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产品专供出口(不包括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产品);4.为引进生产线考核技术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护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停产产品提供的维修配件;6.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产品。对于可免于3C认证的产品,生产商或代理商应向中国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豁免条件的认证材料、责任保证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含正式检测报告)。批准后,将办理免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于2003年5月1日起生效。此外,国家认监委还规定,对于第二条和第三条中免于3C认证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根据自身便利向所在国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监委申请豁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