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证明在哪里开

接种证明的开具地点如下:

1、儿童出生后所在医院领取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

2、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到预防接种门诊办理;

3、无需回户口所在地;

4、遗失预防接种证时,应及时补办;

5、未接受过疫苗预防接种,应到居住地周围的卫生服务中心补证、补种;

6、预防证明书丢失,应到原接种地方重新办理。

接种证明的获取方式: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常负责辖区内居民的疫苗接种工作,并可提供接种证明;

2、医院预防接种门诊:部分医院设有专门的预防接种门诊,提供疫苗接种及相关证明;

3、疾控中心:负责疫苗的管理和接种指导,也能开具接种证明;

4、在线健康平台:部分地区可通过官方健康应用或网站查询并打印接种证明。

综上所述,儿童预防接种证的开具可在出生医院领取,也可在预防接种门诊办理,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若遗失,应尽快补办,且未接种者可在居住地附近卫生服务中心补证和接种,如预防证明书丢失,需回原接种地点重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