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入室盗窃杀人会怎么判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入室盗窃,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八)抢夺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罪。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有以下四种具体表现:(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抢夺公私财物的;(二)在盗窃、诈骗、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当场以暴力相威胁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3).
以上四种抢劫罪中,第一种叫标准抢劫罪,第二种叫转化抢劫罪,后两种是准抢劫罪。行为人只要具备四种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抢劫罪。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凡在列车内对乘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言语威胁、暴露或暗示携带凶器,或依靠人数众多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以“借钱、借物”为名勒索乘客财物或索要财物,强迫乘客买卖,侵犯乘客财产权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抢劫罪侵害对象的双重性,决定了犯罪对象的双重性,既包括人,也包括财物。其中的人可以是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也可以是当时与被害人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人。其中的财产可以是公共财产、私人财产、合法拥有的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或违禁品。但是人们普遍认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仅限于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据此,如果行为人只是拿回自己被骗、被盗的财物或其他合法债务,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鉴于抢劫罪本身的巨大危害性,刑法对抢劫罪的情节和数额没有要求。因此,只要实际实施了抢劫,原则上就应以抢劫罪论处。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排除。
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抢劫的,以刑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不构成本罪。但是,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0月117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0)第1141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惩治抢劫,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进入他人与外界相对隔绝的住宅进行抢劫的行为,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居住场所的渔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
对于入室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室盗窃。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包括对从事客运的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汽车、火车、船舶、飞机等各种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司乘人员的抢劫,以及拦截营运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员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所称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营运资金、证券和客户资金。
抢劫正在使用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应当认定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表明持有、佩带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应适用“枪”的概念和范围。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以实施犯罪为目的,使用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使用的工具进行抢劫,或者使用其他工具进行抢劫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罪。
关于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和掠夺是经常发生的侵犯财产的犯罪。1997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和(以下简称)。但是抢劫、抢夺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就审理抢劫、抢夺案件中几个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室盗窃”的认定
根据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盗窃”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这里的“户”是指住所。其特点是两个方面:供养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绝。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后者是一个地方特色。一般来说,集体宿舍、宾馆、临时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是,在具体情况下,”。二、【入室】目的不合法。进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虽然抢劫发生在室内,但行为人并没有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而是在室内临时实施抢劫,不属于【入室】。第三,暴力或暴力胁迫必须发生在室内。房子里的盗窃被发现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受到暴力威胁。如果暴力或暴力胁迫发生在室内,可以认定为“入室盗窃”,但如果发生在室外,则不能认定为“入室盗窃”。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搭载的乘客具有不特定多数的特征。根据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汽车、从事旅客运输的火车、轮船、飞机上对乘客、售货员、乘务人员抢劫,在不营运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对售货员、乘务人员抢劫,或者在小型出租汽车上抢劫。它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三。[多次抢劫]的裁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多次抢劫”是指三次以上抢劫。“多次抢劫”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次抢劫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的故意发生、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客观分析认定。如果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犯罪实施的犯罪,比如同时抢劫在同一地点出现的多人,或者是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的犯罪。比如经过这个地方的人在同一个地方被连续抢劫,或者一个居民楼里几户人家被连续抢劫一次。一般应认定为犯罪。
四。“携带凶器抢劫”的认定
& lt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劫”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或者携带其他器械实施犯罪的行为。犯罪人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装置以外的装置,但有证据表明这些装置并非真正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他没有被判抢劫罪。行为人故意随身展示凶器,被害人能够察觉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在持凶器抢劫后逃逸过程中,为了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动词 (verb的缩写)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隐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劫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
(二)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劫后,在室外或者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三)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
⑷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器,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不及物动词抢劫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后使用和消费信用卡的是实际使用和消费,抢劫后不实际使用和消费信用卡的不算。信用卡被抢劫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实际消费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律处罚。
以抢劫其他财物为目的抢劫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的,被抢劫机动车的价值应当计入抢劫数额,抢劫机动车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的,应当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银行存折。机动车保有量的计算。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抢劫特定财产的定性
对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并以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抢劫后携带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以抢劫罪和其他具体犯罪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或者犯罪所得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输掉的赌资或赢来的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自用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八。抢劫数量的确定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况,应当以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害人无意识或者不知情,且故意杀人后,应当以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九。论抢劫罪与类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和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赌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定性。
冒充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抢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从重处罚,实施上述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抢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2.以暴力、胁迫手段勒索超过正常交易价格和费用的钱财的行为,是从事正常商品交易、交易或者劳务的行为人的特征。通过暴力或胁迫,他强迫他人交出具有合理价格和费用的金钱和货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提供服务为幌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出远低于合理价格和费用的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在具体认定时,不仅要考虑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格和费用的比例,进行综合判断。
3.抢劫和绑架的界限。
绑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它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不一样。在抢劫罪中,行为人通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故意实施抢劫。在绑架罪中,行为人可以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也可以为其他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第二,行为手段不同。抢劫罪是指行为人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抢劫财物,这就是“当场”。绑架是指行为人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单位,索要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抢劫财物一般不是“当场”。
绑架过程中抢劫被害人当场携带的财物的,既犯绑架罪,又犯抢劫罪,应当以一重罪定罪处罚。
4.抢劫和挑衅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客观上可能表现出以武力夺取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见义勇为的目的,通过武力夺取来填补自己的精神空虚。后一种行为人一般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来说,前一行为人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夺取财物,后一行为人以暴力、胁迫为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使用或者威胁使用轻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定罪处罚。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取债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X.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抢劫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它侵犯了财产权和人身权。凡具有抢劫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的,为抢劫既遂,既未抢劫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为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加重情节外,其他七种处罚情节也都存在抢劫既遂与未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