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如下:

第一章总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学风建设,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本细则适用于在湖北民族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民族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修业年限

学校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年限制订。学校按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学习成绩优异,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提前半年毕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年限加2年(不含休学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者,在尚未作退学处理的条件下,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在规定学制届满当年的四月份集中办理。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可登陆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成绩。学生如对成绩有疑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卷书面申请,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

教务处批准后,由课程承担院(系)组织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阅卷教师及相关人员进行查卷。学生查卷仅限上学期试卷,超过时限不予查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