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创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残疾人创业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创业者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很多:
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的个人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收入由纳税人申请,报市地税局审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未中途转入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革命伤残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房屋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车船使用税残疾人专用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费用减免
(1)凡残疾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在小范围内,报名费、个人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大规模(聘请帮手),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90%收取,适当收取协会费。
(2)经核实,证明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报我局批准后,可免交注册费、会费和管理费。
(3)残疾人职工超过30%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福利企业,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管理费。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报名费减半。
(五)残疾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卡拉ok、台球、录像和DVD出租等业务的。,小范围内免管理费。规模较大(雇佣的帮工),残疾职工超过30%(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50%收取。
此外,各地还有各种帮助残疾人创业的优惠政策。详情请咨询当地残联。
残疾人是否必须办理社保和医保才能享受残疾人优惠政策?你可以去你当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办说明你的创业想法,他们应该会给你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也可以去就业保障部门,可以去当地民政局,那里相关工作人员会热情接待你。俗话说得好,靠天吃饭不如靠自己,在得到帮助的同时也要努力。祝你成功!
三级残疾人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北京的失业残疾人
男16-60女16-50
成为个体经营者
个人最高享受2万。
企业最高享受4万。
补贴政策
不知道其他省份的政策(北京的就业政策和成绩无关)
以上内容供参考。
我是福建的残疾人。在上海开杂货铺,在工商局注册福利公司,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现在残疾人55岁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吗?现在男性的退休年龄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在从事高危工作、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
残疾大学生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具体问当地残联教育部门~
像我叔叔这样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农村低保吗?你好,他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农村低保。你舅舅可以去村公所问问,同意了。如果村办认为条件不合格,可以在乡镇民政部门询问。如果乡镇民政部门认为条件不合格,可以在县民政局询问。这样的话,我觉得你可以享受农村低保,至少在我们当地是这样的。
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国家政策?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征得民政部和中国残联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是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实行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办法,征收定额时退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
(一)实际安置的每名残疾人每年应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单位所在区县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000元。
(2)主管税务机关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足的,可以在扣除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已退增值税后的余额中退还上月已缴纳的增值税。如仍不足以退还,可在本年度内结转至次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减免营业税。本月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足的,可以结转到本年度的下个月抵扣,但不得从上月已缴纳的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总额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直接销售购进货物(包括批发零售货物)和销售委托单位加工的货物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总额50%的提供服务(广告除外)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服务和不属于服务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支持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适用的,* * *干部及随军家属,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计执行。
(六)本条所称单位,是指经过税务登记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可按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100%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超过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部分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加计工资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免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称单位,是指经过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残疾人个体就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发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免征部分项目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残疾人个体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4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各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机构、职业治疗机构等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与每一名依法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每一名安置在本单位的残疾人实际上岗。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在10以上(含10)。
月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超过1.5%(含1.5%),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超过5人(含5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
(三)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省人* *批准的本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相关规定
(一)经认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执行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取消下一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为给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而设立的企业,由学校出资,由学校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均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一条。此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数量时可以将实际在企业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学生纳入,在计算单位职工人数时也可以将上述学生纳入。
(三)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应照章征税。上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仍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安置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相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称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称“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称单位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职工。
(四)本通知所称工作治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达到平复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条件目的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包括精神病医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作治疗车间、基层单位和组织设置的工作治疗站。
八。关于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精神残疾人计入残疾人数量,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限于工业治疗机构等适合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计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安置比例、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免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附加扣除。
九、单位和个人通过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名义上无实际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不缴纳或少缴纳所需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追回已支付的工资等方式。,除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对上述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当年实际享受的减(退)税予以全额追缴入库,并自上述违法行为实际发生当年起三年内取消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盲人机构、工业治疗机构等单位的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XI。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本通知第二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间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字[2006]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
十二、地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 *汇报,取得* *的理解和支持,并与民政、残联等部门密切联系和沟通。税务机关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落实本通知规定的政策。财政、税务部门应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应及时将本通知规定政策的减(退)税数据及相关信息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6月15日
残疾人享受免税待遇?只要有残疾证,就有优惠!就拿残疾证吧!还有一个残疾人开店,* * *部门要优先考虑!但是他用了他妈妈的名字!那就不要让任何人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