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庭帝国的政治制度
拜占庭帝国的最高权力由皇帝掌握。皇帝是整个帝国的象征,也是最高政治领袖、军队的最高统帅、最高的司法裁判者和和宗教的最高主宰。
拜占庭帝国的皇帝有三种称呼。Βασιλε?(Basileus)是最常见的称呼,来自古代希腊人对国王的称呼。希拉克略皇帝用这个头衔来代替罗马帝国的Augustus(ο Σεβαστ?)头衔,此后这两个头衔被交互使用,但Βασιλε?成为拜占庭皇帝的正式称呼。至15世纪时,拜占庭皇帝自称为“Basileus ton Hellinon”,即“希腊人的皇帝”。除了拜占庭皇帝外,其他大国(如萨珊波斯)君主也被拜占庭人称为Βασιλε?。小国君主则被称为Ρ?γα?(Regas,来自拉丁语“Rex”,即国王)。
拜占庭皇帝的另外一个称呼是Αυτοκρ?τωρ(Autokrator),这是希腊语对罗马皇帝的称呼“Imperator”的直接翻译,强调“军事首脑”的意义,与罗马的“imperator”意义相同。拜占庭皇帝的其他称呼还有Κοσμοκρ?τωρ(Kosmokrator,宇宙的主宰)和Χρονοκρ?τωρ(Chronokrator,永久的主宰)、Σεβαστοκρ?τωρ(Sebastokrator,至尊陛下)、Κα?σαρ(Kaiser,恺撒)、Πανυπερσ?βαστο?(Panhypersebastos)等等。
拜占庭皇帝拥有很高的权力,其被神化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性。皇帝可以召开宗教大会,任免教会领袖和高级教士。在这一点上,拜占庭帝国与同时期的西欧国家有很大的不同。皇帝的居所被称为“神圣皇宫”或“圣宫”。高级官员可以亲吻皇帝的右胸,低级官员只能吻皇帝的脚。外国使节以跪姿行礼。他们都没有权利先开口跟皇帝说话,只能等皇帝通过侍官发问时才可作答。每当官员觐见完毕,领受皇帝旨意、倒退着走出大殿时,礼仪大臣和宫廷仪卫高唱“诚如是!诚如是!诚如是!”
紫色是拜占庭皇帝的专用颜色,皇帝的皇权标志包括皇冠、权杖和宝球(象征地球)。太阳则被视为皇帝的象征,每年12月25日,皇帝要头戴象征太阳的金光环,参加太阳节(光明节)的庆祝活动。1月6日的圣诞节、5月11日的君士坦丁堡(伊斯坦布尔)建城节、8月25日的丰收节,以及大型的竞技、庆典活动,也要由皇帝亲自主持。
拜占庭皇帝的婚姻为一夫一妻制,皇后之外没有其他嫔妃。皇位的主要继承方式为血亲继承,尤其是男性优先-长子继承法,即皇帝的长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皇帝没有儿子,则由长女继承,且生育有儿子的小女儿,继承顺位高于没有生育儿子的大女儿,如果没有子女,则由其他亲属继承。拜占庭帝国的12个王朝、93位皇帝中,有24位是作为皇帝长子(包括养子)继承皇位的,11位是作为皇帝的其他儿子继承皇位。在皇帝无子的情况下,皇帝的兄弟、侄甥、姐妹、女儿、父母、孙子和配偶都有权继承皇位。拜占庭法律承认女性的继承权。威胁拜占庭皇帝帝位的主要因素是政变。皇帝的施政措施招致首都市民不满时,也可能会在群众暴动中失去皇位(例如532年尼卡暴动中的查士丁尼一世、1042年的迈克尔五世、1185年的安德罗尼库斯皇帝、以及1204年的父子皇帝伊萨克二世和阿莱克修斯四世)。
紫色是皇室专用的颜色,皇宫寝室中悬挂紫色丝绸装饰,因此拜占庭皇帝的子女被称为“紫衣贵族”(希腊语:πορφυρογ?ννητο?,拉丁化:Porphyrogenitos)意为“在紫色帷幕中出生的人”,这一特性同时影响皇位继承,即皇帝登上皇位以后生育的子女才属于“紫衣贵族”,继承顺位高于没有登上皇位前生育的子女。拜占庭帝国的贵族等级包括Πρινκεπζ(亲王)、Μ?γα? Δουξ(大公,此头衔通常授予海军统帅)、Δουξ(公爵)、kleisourarka(侯爵)、komes(伯爵)、apokomes(子爵)和akrita(男爵)等级别。由古罗马元老职位派生出来的荣誉头衔包括Illustris(杰出者)、Spectabiles(显赫者)、Clarissimus(显赫者),这些头衔只能终身享用,不得世袭。
宦官在拜占庭宫廷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6世纪时的著名军事将领纳尔西斯,其身份就是宦官。君士坦丁一世设立了宫廷大总管(Πραιποσιτοζ τον ενσεβεστατον κοιτωνοζ),其职责是总管皇帝内宫,并安排大臣觐见皇帝的时间表。到5世纪时,这个职位已经上升到与司法大臣平级的地位。此外,皇宫内还有掌管皇室衣物、马匹、食品、猎鹰、御船、音乐、医药……的宦官官员。这些官员构成了非世袭的宫廷贵族,替皇帝发号施令,握有很大的权力。 早期的拜占庭帝国采取了类似于罗马帝国的行政制度,设立元老院、执政官和各大区长官。随着时间推移,元老和执政官逐渐变为荣誉性头衔。
拜占庭皇帝的辅弼机构为御前会议,其成员包括执事长官(Μαγισυροζ των οφφικιωζ)、大区总督、军队司令、司法大臣和君士坦丁堡市长等高官。执事长官是帝国最重要的高级官吏,其职权包括指挥禁军、巡视部队、监督各级官员、签发官方文件、主持外交活动、缔结条约、参加审理重大案件、掌管皇宫内外事务等重要职责。执事长官的人选不以出身和等级为依据,而是依照其实际能力、干练程度和对皇帝的忠诚度来选择,由皇帝直接任命。7世纪后,执事长官也逐渐成为虚职。
拜占庭帝国依照古罗马的行政制度,将全国分为若干个大区,每区包括罗马时代的若干行省。早期拜占庭帝国设立了四个大区,即东方大区(君士坦丁堡)、伊利里亚大区(萨洛尼卡)、意大利大区(拉文纳)和非洲大区(迦太基)。大区总督是皇帝的全权代表,行使行政和司法职权。由于大区总督权力极大,因此自君士坦丁一世后的历代皇帝逐步削去其权力,将部分权力分给省区总督。7世纪上半叶,大区总督一职被取消。拜占庭帝国在重要省份和战略要地还设立直属帝国中央政府的地方总督。
君士坦丁堡市长(Επαρχοζ τηζ πολεωζ)也属于高级官吏,地位仅次于执事长官,其职责与外地的大区总督类似,总掌首都的行政和司法权,并且负有治安责任,掌握一定的军事指挥权。
拜占庭帝国的国家金矿、银矿、铸币厂、国库由大司库官(Μεγ? Λογοθ?τη?)掌握。大司库官下辖10个司,包括教会事务司、军饷司、邮驿司、铸币司、岁入统计司、大区财政事务司、矿务司、军械司、工场司、皇帝服装司。皇家财政(包括皇室土地)由皇家私产长官掌管,大区总督掌握地方金库。 拜占庭的法律属于罗马法系统。司法大臣(Κναιστωρ)由君士坦丁一世设立,最初相当于皇帝的法律秘书,为皇帝起草法律和法令,6世纪后成为最高法官。
拜占庭的法官必须接受5年以上的专门法律教育,全面掌握罗马民法并通过严格的国家考试,领取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司法工作。早期的法官还兼管商业仲裁、税收、行政等业务,查士丁尼一世推行的司法改革要求法官专职化,并将法官与立法者区分开来。执事长官、大区总督和君士坦丁堡市长握有比法官更高一级的法律仲裁权,而拜占庭皇帝则始终握有最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罗马法的完善是在查士丁尼一世(527~565年在位)时期。他有感于西罗马帝国的覆灭,积极革新内政。他登基后的第二年,便委托一个专门委员会进行整理、编纂帝国的法律大全
查士丁尼在世时,***完成四部法律汇编。即《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新敕》。这四部法律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他保留了罗马法在法学方面的创造性成果,对人们的行为作出法律规范为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调节提供了法律手段。对后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定起到了蓝本作用。
整体来看,除了宗教影响与延续自罗马的法律体系外,拜占庭帝国的制度更加倾向于类似古代中国的中央集权君主制,而与西欧的封建制度有明显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