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托儿所、幼儿园的设计方案及其图标、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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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87)城集字第101号第466次
(1987年9月3日)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矿区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农村地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托儿所、幼儿园是保育和教育幼儿的机构。托儿所接受三岁以下的孩子,幼儿园接受三岁到六岁的孩子。
一、幼儿园(包括幼儿园和托儿所)的规模分为:
大:10类到12类。
中等:6到9节课。
小:不到5节课。
二、单独托儿所的规模不应超过5个班。
三、托儿所、幼儿园班级人数:
1.保育员:保育员班和保育员班15 ~ 20人,保育员班21 ~ 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四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二章基地和总体规划
第一节基地选择
第五条四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和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托儿所、幼儿园规模不足三个班时,也可以设在住宅楼底层,但应当有独立的出入口、相应的室外操场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基地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远离各类污染源,符合相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是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靠近城市绿化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区划、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节总平面设计
第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室外操场、绿地和杂物堆场进行总体布局,做到功能分区合理、管理方便、朝向适宜、操场日照充足,营造符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八条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执行。
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操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首先,我们必须为每个班级建立一个专门的室外操场。每班操场面积不应小于60m2。游戏场所之间应采取分隔措施。
二、全园应有室外操场,其面积不应小于下列公式的计算值:
室外操场面积㎡ = 180+20 (n-1)
注意:
1.180和20。l为常数,n为班级数(不含护理班)。
2.室外操场应考虑设置游戏设备、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蓄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游戏池
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禁止种植有毒、多刺植物。
第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在供应区设置杂物堆场,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基地边界、操场和绿化的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透明。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区域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中的分区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必须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室可根据不同规模设置。
1.客厅包括活动室、睡眠室、哺乳室、配乳室、哺乳室、浴室(包括厕所、盥洗室和浴池)、衣帽间储藏室、音乐和体育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宿舍应当合并。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疗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护士查房、教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含收发室)、教工厕所、浴室。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哺乳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儿童厨房、消毒间、开水间、洗衣房和仓库。
第十四条平面布局应当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便于使用和管理,并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十五条严禁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置儿童起居室。
第十六条起居室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16的规定。
客厅最小室内净高(米)表16
房间标称净高度
活动室、卧室和哺乳室2.80
音乐活动室3.60
注:特殊形状的天花板离地面的最小净高不应小于2.20米..
第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当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居室应布置在当地日照最好的方向,并满足冬季至日地面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和炎热地区的客厅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置遮阳设施。
第十九条建筑侧窗采光的窗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19的规定。
第二十条音响活动室、活动室、宿舍、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隔墙和地板空气声的加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地板的加权标准化冲击声压级Lnt和W不应大于75dB。
窗地面积比表19
房间名称窗地面积比
音乐活动室和哺乳室1/5
宿舍、护理室、医疗室和隔离室1/6
其他房间1/8
注意:单侧采光时,房间的进深与窗户开口距地面的高度之比不应大于2.5。
第二节幼儿园客厅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表二十一的规定。
客厅最小使用面积㎡表21
规模
房间名称大、中、小备注
活动室50 50 50是指每个班次的面积。
宿舍50 50 50是指每个班的面积。
卫生间15 15 15是指每个班次的面积。
大衣储藏间9 9 9指的是每个班次的面积。
音乐体育活动室150 120 90指全园* * *使用面积。
注意:
1.全日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宿舍合二为一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有集中洗浴设施的寄宿制幼儿园)每班浴室面积可减少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设置集中浴室时,面积应根据大小确定。
3 .实验或示范幼儿园,适当增加一些专业建筑和设备,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二条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卧室、浴室、衣帽间应当设计为一个居住单元,供各班独立使用。
第二十三条单侧采光活动室的进深不应超过6.60米..落地式活动室应配有露台或阳台供室外活动,但不应遮挡低层客厅的阳光。
第二十四条儿童厕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厕所应靠近活动室和卧室,厕所和盥洗室应分开或分开,并应有直接自然通风。
二、洗脸盆高度0.50 ~ 0.55m,宽度0.40 ~ 0.45m,水龙头间距0.35~0.4m。
三、无论槽式或蹲式厕所都应有1.2m高的架空隔墙,并加儿童扶手。每个马桶座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槽式的槽宽为0.16 ~ 0.18 m,坐式马桶的高度为0.25 ~ 0.30 m..
四、炎热地区,每班的浴室应配有淋浴浴室。热水洗浴设施直接集中设置,位于班内的均应为独立卫生间。
第二十五条每班浴室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25的规定。
表25每班卫生间最小设备数量
污水蓄水池
(a)厕所或厕所
(一个或一个)小便池
盥洗台
(水龙头、淋浴)
(位)
1 4 4 6-8 2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厕所应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单独设置。
第二十七条音乐体育活动室的位置应靠近起居室,不应与服务、供应室混设。单独设置时,宜利用走廊与主体建筑连接。
第三节育儿室的起居室
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分为幼儿班和幼儿班。幼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28的规定,幼儿班的起居室面积和相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护理班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表28
第二十九条护理班和保育班应设计成每个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与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的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第三十条饲养室和牛奶制备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饲养室和配乳室要靠近哺乳室,饲养室也要靠近外部出入口。
二、哺乳室、配奶室应配备洗手盆。牛奶制备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三十一条婴儿盥洗室应有两个盥洗池、一个污水池和一个护士坐便器(兼作粪池)。
第四节服务用房
第三十二条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2的规定。
服务用房最小使用面积㎡表32
房间名称使用区域
托儿所50
饲养室15
牛奶制备室8
卫生间10
储藏室6
第三十三条医疗保健室和隔离室应当相邻设置,儿童居室应当有适应距离。如果是建筑,应该位于底层。医疗保健室和隔离室应配备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配备独立卫生间。
第三十四条早考场应设在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
第三十五条儿童和职工不得使用洗浴设施。
第五节住房供应
第三十六条供应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六的规定。
供应室最小使用面积㎡表36
规模
房间名称大、中、小
厨房主副食加工间45 36 30
厨房主食仓库15主副食仓库10 * * * 15
厨房副食仓库15 10
厨房冰箱8 6 4
厨房餐具室18 15 10
消毒室12 10 8
洗衣房15 12 8
第三十七条厨房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的厨房合建时,面积可以略小于两部分之和。
二、厨房配备主副食品加工机械时,主副食品加工室的使用面积可适当增加。
三、由于各地燃料不同,是否设置消防室和使用面积的大小应因地制宜。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建筑物,宜设置小型垂直升降食品梯。
第6节防水和疏散
第三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设计除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当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以上;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不应位于三层及以上;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作为安全避难所和室外游戏场地,但要有防护设施。
第四十条主要建筑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表40的规定。
走廊最小净宽度m表40
房间布置
房间名称双面布房单面布房
客厅1.8 1.5
服务供应室1.5
第四十一条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有台阶。必要时,滑坡道路可设防,其坡度不应大于1: 12。
第四十二条楼梯、扶手、栏杆和台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梯除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的一侧设有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楼梯间的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木的高度应大于0.15,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寒冷、寒冷地区设置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四十三条活动室、卧室、音乐活动室应设置双平开门,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不应采用旋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七节建筑结构
第四十四条托儿所、活动室、宿舍和音乐活动室应当采用保暖且有弹性的地板。儿童经常接触的地方应该是防滑地面。厕所应易于清洁,地面不透水且防滑。
第四十五条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主体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防风门,双扇门的中心距不应小于1.6m,儿童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离地0.60 ~ 1.20 m高度内不宜安装易碎玻璃。
第二,在距离地面0.70 m处,适当增加儿童专用把手。
三、门的两侧应光滑,无棱角。
四、不应设置门槛和弹簧门。
五、外门应装有屏蔽门。
第四十六条外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乐活动室窗台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60m 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置护栏。距地面1.30m范围内不应有平开窗。
第二,所有外窗都要加纱窗。活动室、宿舍、音乐活动室、隔离室的窗户应有遮阳设施。
第四十七条阳台和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得小于1.2m,且内侧不得有支撑。护栏应垂直布置,其净距不应大于0.11m。
第四十八条儿童经常接触的1.30 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应采用光滑易清洗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的竖边等有棱角的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四十九条活动室和音乐体育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当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四章建筑设备
第一节给水和排水
第五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设置室内给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择和系统设计应满足幼儿的需求。
第五十一条有热源时可设置或准备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节供暖和通风
第五十二条供暖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应当使用低温热水集中供暖。热煤的温度不超过95-70℃。儿童房的暖气片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二层以下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房屋,采用壁炉、防火墙供热时,必须有屋顶以上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五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等* * *有集中供热的建筑,宜有过渡季节供热设施。
第五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应配备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五十五条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和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55的规定。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和每小时换气次数表55主要房间名称
房间名称室内计算温度(℃)每小时换气次数
音乐活动室、活动室、宿舍、哺乳室、办公室、哺乳室、医疗保健室、隔离室20 1.5
厕所22 3
浴室和更衣室25 1.5
厨房163
洗衣房18 5
走廊16
第三节电力
第五十六条儿童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宿舍应当配备夜间巡逻照明设施。
表58主要房间的平均照度标准(LX)
房间名称照度值工作面
活动室、哺乳室、音响活动室150距地面0.5m。
医疗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100距地面0.80m。
卧室、哺乳室、备奶室、厨房75离地0.80m。
30层卫生间和洗衣房
楼层大厅,消防室,仓库20层
第五十七条活动室、哺乳室、音乐活动室、医疗保健室、隔离室和办公室应当采用带日光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他场所可以采用白炽灯照明。采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闪光效应的影响,医疗卫生室和儿童生活活动场所可安装紫外线灯。
第58条照度标准不得低于表58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活动室、音乐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可设置带接地孔、安装高度不低于1.70 m的安全密封电源插座。
第六十条在供应室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六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配备电话和电铃。
附录一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在园,白天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2.寄宿托儿所和幼儿园:儿童日夜居住的托儿所和幼儿园。
3.活动室:供儿童进行室内游戏、吃饭和上课等日常活动的房间。
4.卧室:孩子睡觉的房间。
5.育儿室:育儿室中用于玩耍和睡觉等日常生活的房间。
6.哺乳室:父母或疗养院用来哺乳婴儿的房间。
7.牛奶准备室:为哺乳婴儿准备牛奶的房间。
8.音乐体育活动室:用于室内音乐、体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房间。
9.隔离室:观察和治疗患病儿童的房间。
10.晨检室:儿童早上入园、入校时进行健康检查的房间。
附录II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说明
一、在执行本规范的条文时,用词的严格程度如下,以便在执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非常严格,必须做的一个词;
正面词一般用“必须”;
否定词一般是“禁止”。
2.要求严格,正常情况下应该做到的话。
正面词一般用“应该”;
否定词一般用“不应”或“不应”。
3.允许有一点选择的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先做:
正面词一般用“合适”;
否定词一般是“不合适”。
4.意思是正常情况下应该这样做,但如果这样做有困难,就应该采用“尽量”。
5.如果表示允许你有选择,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就用“May”。
二、本规定中规定的必须按照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应根据”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不必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写成“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