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如何变法

商鞅(约前390-前338年),卫人,原叫卫鞅,或称公孙鞅,后被秦封到商地,故又名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学”,曾任魏相公叔痤的家臣,因不得魏王信任而入秦。秦孝公(前361--前338年在位)下令求贤,任商鞅为左庶长,后升任大良造。先后于公元前359年(或说前356年)和前350年两次变法。变法内容如下:

1.废除井田制,“开阡陌封疆”,允许土地买卖。开歼陌就是打破公田和私田的界限,从法律上承认井田制的崩溃和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确立。

这条法令是秦国封建化进程中的决定性步骤。公元前408年,秦“初租禾”,开始承认土地私有,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公元前384年,秦“止从死”,废除殉葬制。公元前375年,“为户籍相伍”,用封建性的行政区划(什伍),把农民编制起来。接着,“初行为市”,商品交换发展,出现了市场。秦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虽较其他六国慢,但封建化毕竟已成时代的潮流。因此,商鞅变法的“废井田,开阡陌”是秦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凡努力生产所获多者,原先是奴隶,可获得自由。相反,对从事工商或懒惰而贫困的人要没入官府为奴。又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公子到应分户年令而不分者,则加倍增收贼税。这就促进了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国家的税收。

3.统一度量衡,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上海博物馆收藏的一件秦孝公十八年(前344年)制造的商鞅量(方升),实测容量为200毫升。

4.奖励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贵族中凡没有立军功的人不得入贵族籍,不得授予军功爵。军功爵分为二十级,最高为彻侯,最低为公士;按军功大小授予相应的爵位;根据爵位的高低占有数量不等的田宅和臣妾等,从而形成了封建等级制。

5.“燔烧诗书,明法令”,把法令公布在宫室前的冀阙上,并申明“刑无等级”即不管哪级贵族只要犯了国法,就应该和庶人犯法一样给予处罚。

6.设什伍连坐法。编户籍,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奖励对“奸”告密,不告密的腰斩,告密的可与斩敌同赏。如果一家藏奸,伍什要同罪连坐,与降敌同罚。

设县制。把秦划为三十一个县,设有令丞掌之,令丞由中央任免。为了适应向东方发展的需要,秦把国都从雍(今陕西凤翔)迁到咸阳。

7.革除戎狄旧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

变法的推行不是一帆风顺。变法前,商鞅就与旧贵族甘龙、杜挚有过一场是“变法”还是“法古”的激烈争论。在推行变法过程中,以太子的师傅公子虔、公孙贾为首的一批人又故意唆使太子犯法,按变法规定,罚不讳强大、赏不避亲近,故商鞅分别治他二人以黥刑和劓刑,坚决推行变法。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太子即位,是为秦惠王。公子虔等人诬告商鞅“欲反”,商鞅被迫逃亡,最后在自己的封邑抵抗失败,被处以车裂而死。

商鞅虽死,但“秦法未败”商袂变法贯彻比较彻底,则是使秦国富兵强的重要原因,从而奠定了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基础。

从以上商鞅变法的内容可以看出,变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继续剥夺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经济特权,保护和发展封建经济,巩固地主阶级政权,从而建立起一套统治和剥削农民的制度。这些变法都是地主阶级自上而下的改革运动。当然这些变法是不可能彻底的,反映在变法内容上则是保留着一些维护奴隶制残余的规定。

通过变法,各诸侯国先后确立了封建集权制。首先,各国相继建立了以国王为首的中央官僚机构。过去是文武不分,现在辅佐国王的最高长官是相和将,文武分开了。相,又称相邦、相国,或称丞相(楚称之为令尹),为“百官之长”,是辅佐国王的最高长官。将,或叫将军,(楚称之为柱国或上柱国),为武官之长。其次,郡县制代替了分封采邑制。再次,建立征兵制和常备兵。最后,适应封建集权政治的要求,而形成了一系反映君臣关系的官僚制度,主要有俸禄制、符玺制和上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