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ta sunt servanda(有约必守)

pacta sunt servanda 英文对照名为“有约必守”,又译为“约定必须遵守”或是“约定必须信守”。这是一条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就这条原则的原有意义而言,指的是民事关系当事人或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又称契约),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遵守和履行。

 就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近现代各国民商立法中,普遍都有这一类基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