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初工伤,7月份结果出来评为10级工伤,2011年平均本人工资为2500,不知道可以拿到多少赔偿?
你在我回答别的朋友问题的评论处问了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这里再完善一下:
评上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再续签,可以终止劳动关系,本人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如果评上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没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情形,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违法,如果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已经支付,那么,单位不仅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且还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标准不尽相同,如果是上海,按最新调整后的标准各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11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331X3=12993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31X3=12993元
二倍经济补偿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应按二倍经济补偿支付。
如果不离职,工伤待遇是: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如果你的工资是2500元
计算:2500X停工留薪期月数=
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为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你的工资是2500元
计算:2500X7=17500元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有一条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个人理解,是本人工资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比较,2011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工伤保险基金应该补差额:
计算:(4331-2500)X7=12817元
你实际应该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317元。我这个算法是不是符合这个规定,你问下劳动部门。
离职才能拿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