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朝对外文化交流中,唐朝对外实行什么政治?这一政治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对唐朝

一、唐代对外的开放性

唐代的对外开放,集中到一点就是采取种种措施,以引诱外籍人来唐有效统治区域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在这一方面,唐代各级政府主要是通过对包括工商业者在内的外籍人提供优惠政策来达到这一目的的。唐代对包括工商业者在内的外籍人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附的外籍人所负担的赋税徭役较当地居民为轻

从唐代的有关文献记载中可知,当时内附的外籍人所负担的赋税徭役要比当地居民的负担轻,体现了唐政府在这一方面对外籍人的优惠政策。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规定,“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来唐境内的外籍人每人每年只需出5文、10文不等的丁税,甚至还可以免除一切,这较当时本地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所承担的丁税要轻得多。同年的“赋役之法”还规定,当地土著居民“每丁岁入租粟二石”[2]。我们从唐代有关文献中得知,所谓来唐定居的外籍人,主要指商人和手工业者,这些“居赀殖产甚厚”[3]、信手可出“千金”、积蓄资产亿万计者[4],在唐代不足为奇,由他们每年向唐政府缴纳5-10文丁税,可谓微乎其微;不仅如此,他们中有的人还能享受免交丁税的待遇。唐政府对外籍工商业者在经济上给予的这种优惠待遇,实际上是对外籍工商业者来唐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一种奖励。

(二)外籍工商业者往往以“使节”名义或随同使节一同来唐,以获得更多的优惠

唐代的中外交流,如同我国封建社会其他时期的中外交流一样,往往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这就是封建统治者出于维护帝国面子的需要,往往将贸易中双方买与卖的关系,说成是“进贡”与“赏赐”的关系。这是因为唐政府首先是基于政治的、外交的、军事的考虑而注重同外国的关系,而不是主要侧重于经济利益(这一方面看重的也只是供统治阶层需求的高级奢侈品)。正由于此,当“有胡人上言海南多珠翠奇宝,可往营致,因言市舶之利”时,唐玄宗令监察御史杨范臣与“胡人”一起到海南求索珠翠奇珍。杨范臣则认为市舶使“与商贾争利,殆非王者之体”,这终被唐玄宗所接受,“上邃自引咎,慰谕而罢之”[5]。众所周知,唐代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之一,这时我国的手工业品畅销中亚、西亚、欧洲乃至非洲地区。因仰慕中国先进文化和精湛的手工业品,同时也是为了满足他们对于物质财富的追求,外国工商业者前来华者接踵而至。为了迎合唐代封建统治者的心理,外商或打着进贡者的旗号,或随同本国使节一同前来,在“进贡”的名义下进行贸易,既满足了唐朝统治者以天朝上国自居的心理,又成为外商掠取财富的一种捷径,各得其满足。历史上对于外籍工商业者“啖之以利,劝令入朝”[6]的传统,在唐代得到了继承和进一步发扬。不管是哪一国的“使节”来唐,他们都要按惯例享受交通、住宿和安全方面的免费优待;当他们返回时,唐政府一般由鸿胪寺、典客署主持欢送仪式,并赠与数量相当可观的礼物。

唐太宗贞观(727-649年)年间,西域诸国争先恐后遣使向唐朝进贡。大臣魏征却向太宗进言道:“若任其商贾来往,边人则获其利;若为宾客,中国即受其弊矣”[7]。魏征首先将其与外籍商人的前来直接联想起来,真可谓一语破的。因为允许外籍商人在边境地区进行民间自由贸易,这对于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是非常有意义的,当地居民会因此而获得实惠。相反,如果包括商人在内的外籍使节前来“进贡”时,唐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支撑帝国的门面,送往迎来,安全保障,赏赐丰厚,唐政府算的是政治帐而非经济帐,这必是劳民伤财之举。即使是以千古明君著称的唐太宗也不能例外。在唐太宗执政期间,“绝域君长,皆来朝贡;九夷重译,相望于道”[8],这除反映了唐代的国势强盛以及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影响外,还似乎成为当时劳动人民的一种繁重负担。唐玄宗时,日本遣唐使藤原清河一行受到唐玄宗的接见,玄宗诗兴大发,吟道:

日下非殊俗,天中嘉会朝。

念余怀义远,矜尔畏途遥。

涨海宽秋月,归帆驶夕飙。

因惊彼君子,王化远昭照。[9]

字里行间,流露出唐玄宗以天朝上国自居的心理。“王化远昭照”,正是唐朝对外开放所追求的。因安史之乱所致,客居在长安一地的外籍人就多达4000户,虽然他们中间有人定居已长达40余年之久,其中大部分人在定居地“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从事商业等活动,但他们仍然被冠以“外国朝贡使者”,鸿胪寺每年仅以“朝贡使者”名义为其发放的钱币就高达50万缗。这无疑成为唐代国都长安工商业者的沉重负担之一:这些“外国朝贡使者”“皆仰给于鸿胪,礼宾委府、县供之,于度支受值。度支不时付值,长安市肆不胜其弊”[10]。唐代不算给以使节名义的外商的优厚赏赐,仅仅只是招待他们的粮食一项费用,政府每年就得支出13 000斛之多[11]。可见,外商在唐版图内得到的待遇是何等优(三)唐政府为外籍工商业者的活动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外商活动所受限制较本地工商者要少

唐高宗曾经下诏说,诸国船舶到达时,应委托当地长吏“依数交付价值”,即用合理的价钱换取官府所需的商品,其中“官市物,送少府监简择进内”,剩余部分才允许在民间自由买卖[12]。“依数交付价值”收购,是一种人为制订的“官价”,它一般受市场供需行情的影响比较小,这对于外商来说,避免了因市场竞争剧烈而带来的风险,是唐政府保护外商的有效措施之一。及时足额给外商付资以进行合理贸易,是有唐一代对外贸易所遵循的一个原则。这一方面的情况,还表现在唐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官吏任意征敛外籍商人的关税进行了限制。大和八年(834年),唐文宗曾经有诏曰:

其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除船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不得重为率税。[13]

岭南、福建以及扬州的外籍商人被唐代最高决策者特别关注,意味着海上交通成为外籍商人前来唐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主要途径之一,同时也意味着陆路丝绸之路的辉煌已经过去。按唐文宗诏令的规定,外商在唐版图内可以自由从事商贸活动,这种贸易得到了唐政府的有力保护,当地官吏不能对其肆意盘剥。唐最高统治者认为,“南海蕃舶,本以慕化而来[14]”,这正是其对于地方官吏严格限制的最基本的原因。唐中央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的客观效果是,在实际上加强了官府同市场尤其同国际市场的联系。这样一来,政府只有设置专门机构,才能适应这种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唐代通过手工业管理机构——少府监下设的诸互市,来专门负责这一事务。按当时规定,诸互市的具体职掌是“监掌诸蕃交易”[15]。即由诸互市专门负责同外籍商人的贸易。正因为少府监具有如此的特殊职能,所以当外国船舶到达时,唐政府规定先由当地政府将货物包买下来,“其官市物,送少府监简择进内”[16]。诸互市的出现,一方面说明了封建社会限制商品经济的社会职能的加强,而这种职能的加强在当时是以限制民间贸易的发展(或保护官商的存在)为前提的。另外一方面,这也适应了唐代对外开放的客观要求。唐代正是如此对外籍工商者的活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使得外籍工商者在唐境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一种较为安全且有厚利可图的生意。(四)外籍工商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治外法权

唐代的对外贸易有了长足的发展,当时主要有陆路贸易和海上贸易两种贸易途径。陆路贸易历史悠久,一般指唐代在历史的基础上与边境地区以及同中亚、西亚、欧洲乃至非洲的国际性贸易,这种贸易以唐代的国都长安为中心、以丝绸之路为纽带而辐射进行的。限于篇幅,对于陆路丝绸之路的盛况在这里不再赘述。至于海上国际贸易,则是在唐代才得到了比较大的发展,以至于唐政府在唐玄宗开元(713-741年)时设置了市舶使,专门执掌对外籍商人抽税等事宜[1]。随着海上国际贸易的日益兴隆,市舶之利便成为唐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一项比较可观的内容。广州因是海外工商业者比较集中的地区之一,于是政府便在这里设置了“蕃坊”,由政府官员“蕃头”专门管理“列肆而市”的外籍工商业者[2]。有如此多的外籍工商业者来唐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外籍工商业者与当地居民之间以及外籍人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在所难免,稳妥解决这些矛盾并化解冲突,是唐政府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最后,唐政府创造性地实施了行之有效的措施——类似今日的治外法权。

唐代法律明文规定:“诸外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3]。按此条例,凡外籍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不能以唐代的法律作为判断曲直的法律依据,而是以当事人所属的国家(或政权)的法律及风俗来处理。如果同一事件中涉及到当事人分属不同国家(或政权)时,按上述规定又难以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则以唐代法律为判断的依据,即“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4]。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外籍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他们比较容易接受,同时也缓解了民族矛盾,化解民族冲突,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这样,也使外籍工商业者在唐代境内的经营活动,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了法律保护。正由于此,当外籍人触犯唐代法律时,唐政府一般还是采取了比较克制、慎重的态度。下面的故事颇具典型性:

贞观(627-649年)中,金城坊有人家为胡所劫者,久捕贼不获。时杨纂为雍州长吏,判勘京城坊市诸胡,尽禁推问。司法参军尹伊异判之曰:“贼出万端,诈伪非一,亦有胡着汉帽,汉着胡帽;亦须汉裹兼求。不得胡中直觅,请追禁西市胡,余请不问。”……俄果获贼[5]。

外籍商人如此之多,大有如学者研究的“胡人汉化”或“汉人胡化”的趋势[6],以至于就连当时的人也难能从服装上区别族别、国别,捉拿坊市肇事者成为十分棘手的难题,过问京师所有坊市内外籍人实属不可能,且容易引起外籍人的不满与骚动,甚至还会影响到他们来唐从事正常的商业贸易活动。最后,唐政府采取了比较谨慎的办法,只是将搜捕范围严格局限在西市外籍人集中居住的地方,事实证明这才是行之有效的明智之举。唐政府的如此选择,可谓用心良苦!在对待这些为数众多的外籍工商业者时,唐政府一反视工商业者身份卑贱的传统观念,其所享受的待遇明显高于本地工商业者。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外籍工商业者“入官买官、纳银求职”[7]者有之;一蹴即为举国羡慕的进士者亦不乏其人[8];甚至勾结权贵,而被封公加爵者也多见于史乘[9]。外籍工商业者所受如此优惠的政治待遇,以及他们在唐版图内的活跃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五)唐代在一定程度上将政权及官学对外开放

随着大量外籍人的来唐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其中一部分人便在唐代长安等大中型城市定居。在这些外籍人中,有的对功名利禄十分感兴趣,而更多的人(包括一些国家或政权的首领),则将他们的子弟送到唐代官学学习。对此,唐政府采取种种措施给予最大程度的满足。如唐太宗贞观(627-649年)年间,高丽、百济、新罗等国(或政权)国王(或酋长),都先后派遣子弟留学于唐代当时的最高学府——国子监[10]。我们知道,国子监在唐代并非一般官员及百姓子弟所能问津的,只有文武三品以上贵族子弟,才有资格在国子监就读[11]。可见,像国子监这样的高等学府,是对外国人子弟敞开大门的。另外,一些外籍人还在科举考试中金榜题名,如日本人阿倍仲麻吕(晁衡)、大食人李彦升、新罗人崔致远等等,就是其中的佼佼者。唐代的最高学府和科举考试,对于外籍人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开放的。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史实是,外籍人来唐参与政权甚至跻身于高级官吏行列,在当时的人数也不少。如印度天文学家瞿昙罗曾经担任唐朝太史;日本留学生阿倍仲麻吕(晁衡),先于国子监就读,后考取进士,在旅居唐朝的40余年,曾经先后担任过司经局校书、左补阙、左散常侍、安南都护等职;唐代名将骆元光,以勇健多谋著称,他曾任宫廷侍卫,后领兵驻守潼关,因军功擢升为镇国军节度使,而这位战功显赫的战将是波斯人;大食人李彦升在长安考中进士后,曾经任淮南节度使高骈的幕僚;新罗人崔致远18岁时便考中进士,并担任过唐僖宗时的翰林学士等显赫职务。这些是外籍人来唐者中的代表人物,他们的显赫地位,对外籍人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

唐代政府对外籍工商业者的种种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优惠政策,在实际中确实达到了鼓励外籍工商业者来唐统治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社会效果,在客观上对促进了唐代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在政治上扩大了唐代的对外影响。这正是唐代的对外政策的成功之处。百度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