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英的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铁英犯有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铁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其犯罪情节严重。鉴于铁英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能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确有悔罪立功表现,且赃款、赃物均已全部追缴等情节,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应当依照《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和《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铁英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依照《补充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律没收。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5日判决: 一、被告人铁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铁英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