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判官相当于现在什么职位

判官是府之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

判官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始于隋朝。至唐,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均置判官,为地方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 宋沿唐 制,并于团练、宣抚、制置、转运、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元代改为各州府设置判官。 明 清仅州置判官,无定员。

判官是地方长官的僚属,主要职责是辅理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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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睿宗以后,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皆有判官辅助处理事务,亦由本使选充,非正官而为僚佐。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权位渐重。

宋代于各州府沿置,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府州有通判,清代改为州判。

古代判官的”五听”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表达,语无伦次,则所言非实;“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色,面红耳赤,则所述非实;“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喘息,所言非实,则气喘吁吁;

“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所言非实,则听觉迟钝;“观其眸子,不直则茫然”,即察当事人的目光,所言非实,则两目无光。是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种。“听”即“观”,之所以用“听”,乃强调“听讼”之意。

“兼听”和“衡听”很早就是“听”的基本要求。《尚书·吕刑》就强调“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荀子也颇为重视“兼听”和“衡听”的意义,其谓“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

偏党而不经,听之辟也”。在“听”的过程中,始终按照“道”的标准来取舍诸听,达致公正平允。因此,以“五听”为代表的传统司法,其探究真相的过程也是为政求道的过程。

百度百科-判官 (封建官名)

人民网-古代判官的审判指引:“五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