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大写的人,为什么还要苛责?——简谈李庄及李庄案
面对大写的人,已经获得了更多的认可,而少了许多的苛责。
一个“大写的人”——李庄,已经雕塑般、山岳般伟岸地矗立在这个神奇的国度,这个我们爱着恨着的国度,这个承载着我们希冀和梦想的国度。这个“大写的人”的意义,需要结合这个国度来解读,结合“重庆事件”来解读,结合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这个特定的时间节点来解读。李庄案,这是一个注定要进入历史的案件,“大写的人”李庄,已经不朽!——尽管李庄正当壮年。
上面这段文字,是可以进行论证的。但我想:即使就目前已知的有关李庄案和李庄本人的案中表现,论证不需要了。
试问:在疯狂的公权力对一个执业多年的律师进行“挖地三尺”式的全国范围内的收集证据活动之后,竟然找不到把柄,这个律师的职业操守如何,这是不是对李庄职业操守的一种特殊评价。若是将这种特殊评价适用到北京或者全国律师身上,这样的律师有多少数量,多少比例。那些还在指摘李庄的律师,先请扪心自问,能否经受这样的检验。
记得当年司法部就李庄案搞警示教育时,引起多少律师同行腹诽。今日,李庄正在申诉,律师同行应该以实际行动支援,欢迎李庄重归律师队伍。在此提前倡议:当李庄重归律师队伍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值得(准确的说是应该)发文,树立李庄律师为全国律师的学习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