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通缉令有几种?适合哪些逃犯?如何发布?
《公安部通缉令》是由公安部发布的面向全国通缉在逃人员的命令。它分为“A级”、“B级”两个等级。“A级”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B级”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A级”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
发布通缉令的程序:
(一)在逃人员信息上网。以下四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
1、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上网;
2、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随时上网;
3、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拘、逮捕法律手续;
4、各地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需要在全国通缉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要先将被通缉人的信息上网。
在逃人员信息上网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批。
在逃人员信息上网应填写《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时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
(二)提出申请。为了抓获应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或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罪犯,由侦查人员制作《呈请通缉报告书》,经办案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送局领导批准。
(三)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可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发布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四)可办理边控手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局领导批准,办理边控手续。需要在全国范围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层报公安部批准。
对需要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需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紧急情况下,办案单位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补办交控手续。
(五)制作通缉令。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六)制作悬赏通告。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
(七)发布通缉令和悬赏通告。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
(八)补发通报。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九)部署查缉。各地公安机关接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署有效的查缉措施,控制被通缉对象可能出入或隐蔽的地方,积极追查缉捕。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协助追捕。
(十)信息反馈。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并经核实后,抓获地公安机关应迅速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对自首或被抓获的通缉对象,经抓获地局领导批准,凭通缉令羁押。检察机关申请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