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农垦事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国有农牧场深化体制改革,保障国有农牧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的国有农牧场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国有农牧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国有农牧场的发展,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国有农牧场进行协调、监督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制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科技推广、农牧业综合开发、商品粮(畜)基地建设、文教卫生、环境保护、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等方面的政策时,应当将国有农牧场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总体规划,与地方农村牧区经济同等对待,统筹安排,办好与国有农牧场有关的社会公***福利事业。第四条 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国有农牧场实行行业管理;编制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有农牧场主要物资和产品的国内外经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国有农牧场提出的重大建设和技术改造方案;培训国有农牧场行政、经营管理、科技人员;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 国家给国有农牧场的各项经费和投资,有关部门要及时拨付,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对国有农牧场所需的化肥、柴油等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计划,保证及时供应。第六条 国有农牧场由国家资本形成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权国有农牧场经营管理。
国有农牧场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以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国有农牧场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外市场需求,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发挥自身优势,发展商品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国有资产积累和职工收入,在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第八条 国有农牧场的土地和其他资源,凡有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和经过批准规划的,承认国有农牧场的权属;对过去没有明确权属的,按照现实的管理范围确定权属,并补办有关手续;权属有争议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协商解决。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国有农牧场及职工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第九条 国有农牧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经自治区国有农牧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十条 国有农牧场的财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国有农牧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国有农牧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草原、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依法享有保护、使用、收益的权利,对场区内的矿产资源,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法优先开采;
(二)对国家授予经营的除前项以外的其他国家资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自主做出生产经营决策;
(四)除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管理的产品作价和收费标准外,国有农牧场可以自主确定产品价格和经营性收费标准;
(五)在完成国家合同定购任务的前提下自主加工、销售所生产的产品;
(六)兴办的各类企业享受乡镇企业待遇;
(七)经批准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依法自主进行农畜产品及其他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不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有权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
(八)依法享有投资决策权和留用资金支配权;
(九)依法自主行使机构设置权、人事管理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和收益、奖金分配权;
(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税金、费用减免;
(十一)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有关人力、物力、财力等非法摊派;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国有农牧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
(三)依法缴纳税金、费用;
(四)依法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的产品作价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承担亏损和偿还债务的责任;
(六)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严格禁止乱垦、乱采、乱伐,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保证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做好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九)加强职工社会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十)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和科技推广,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十一)加强场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二)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森林、草原的防火、扑火和防洪、抗洪等抢险救灾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