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 Tok起诉某公司擅自提供窗花特效道具,获赔20万元。

65438+2月1消息,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北京微博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中提供被告特效道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报道称,窗口裁剪特效道具于2021年2月4日上线,通过设置窗口场景和红纸,将用户的鼻子识别为剪刀,对窗口裁剪进行裁剪,并动态展开呈现在屏幕上。原告认为窗花的特效构成了视听作品,被告认为窗花的原创性主要来源于使用者,其内容为思想或公共领域的元素,故不构成视听作品。

对此,法院认为,从整体画面来看,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有凝聚力的画面展示过程;从呈现状态看,制作者对画面元素及其色彩搭配、静态展示、动态变化、画面编排进行了选择和设计;

从上下联系来看,画面切换的方式和动态变化的过程体现了逻辑和排列;从画面感上,通过渲染窗框、窗帘、城市背景等。,借助进度条和剪纸造型以及变化轨迹、展开模式、过渡效果、最终页面定格等细节描述,体现了整个窗口剪切展开过程的视觉艺术效果和美感。因此,窗花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窗花的基本显示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虽然被控特效道具在外观上与窗花不同,但很难用巧合来解释整体展示过程与元素内容的高度相似。因此,应认为二者实质相似,被告在其申请中提供被告特效道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