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管未到年龄被迫退休如何维权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的李女士起诉公司强迫其提前退休一案引发了社会媒体的关注,通过本案,使得更多劳动者关注到了自身的劳动者权利问题,可能有些人不太理解,公司不想用你了,让你走人违反了什么法呢?为什么李女士会获得如此多的赔偿?今天,笔者就为大家解答一下“女主管被迫退休案”中存在的法律法规。
一、 案情始末
17年前,李女士入职某知名检测公司,担任验货员,2005 年 3 月 21 号升职到副主管,2011 年 11 月 25 日升职到主管。2019年,公司以其年满50岁为由要求其退休,并注销了其工作账号,李女士只好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可人社局认为其未达退休年龄,不予批准退休。李女士无奈之下只得将单位诉至法庭。法院一审认为,李女士从事管理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岁,判决单位赔偿李女士46万余元。单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二、法律观点
本案判决的作出对于企业合法聘用员工以及劳动者维权都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劳动者没有达到退休年龄被迫退休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为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