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的视频算侵权吗?
使用他人视频属于侵权行为。1.任何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传播都属于侵权(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除外)。2.用于商业用途或利润。不建议截取其他视频资料,但必须截取,且必须获得原作者/制作者的书面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使用其网络作品。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并无害化销毁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复制、发行、表演、放映、播放、汇编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播放、复制或者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规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规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提供规避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技术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变更广播电视上的作品、布图设计、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权利管理信息,明知或者应知广播电视上的作品、布图设计、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变更,仍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销售署名他人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