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号令79条
162号令第79条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的第七十九条,它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记分周期与累积记分
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周期通常为一年,即从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起算。在每个记分周期内,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会被记录并累计相应的分数。
二、12分满分与扣留驾驶证
根据162号令第79条,如果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的记分达到或超过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这一措施旨在通过严厉的处罚来提醒和督促驾驶人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扣留驾驶证后的处理
当驾驶人的驾驶证被扣留后,他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并接受考试。只有通过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此外,驾驶人还需缴纳相应的罚款以处理之前的交通违法行为。
四、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驾驶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前提。驾驶人应当时刻注意自己的驾驶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综上所述:
162号令第79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时的处罚措施,即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