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方辱骂自己在先,然后发生肢体冲突,对方受伤,在法律上有对打的责任?

因为对方辱骂自己在先,然后发生肢体冲突,对方受伤,自己没有法律责任。如果是对方先动手,那么就属于是正当防卫。如果是自己先动手,就属于是故意伤害罪。

法律分析

小的打架关系个人或者关系群体,譬如黑社会性质的"争夺"地盘的打架、寻仇动刀的打架、以及在街头极其常见的集体斗殴。其造成的伤害程度略轻,伤害范围也比较小,但是大的打架,像国与国之间的争斗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甚至于民不聊生,天下缟素。正因为人们意识到打架所带来的痛苦,所以无论是大在国际社会还是小在群体在个人,都会强调和平,和谐,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更好地生存与发展。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两人发生口角,如果对方先动手实施伤害行为,在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是无需负刑事责任的。一般来说,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较大,当然如果对方侮辱、诽谤在先,情节恶劣的,那责任就另当别论,具体双方责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综合全案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